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培养员工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员工在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员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在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正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不得聘用在校员工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否则,学校不予认可,不负责发放酬金。员工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员工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的发放工作,并指导各院(系)开展员工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由主管员工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的员工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组织院(系)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进行审查。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员工助理,主要由本科员工担任。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向员工推荐的岗位要充分考虑适合员工专业特长,要有利于员工学习和身心健康。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
(二)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无违法、违纪现象;
(四)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优先。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初向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经员工工作处研究审批,交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员工的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将《304am永利集团员工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申领表》送交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财务部门核发员工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注重与员工学习实践、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签订聘用协议,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的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员工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西安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连续工作日不超过10天)酬金计算参照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月计酬标准计算平均工时酬金,然后按照工时累加计算临时岗位酬金。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员工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员工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员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实施,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304am永利集团员工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西大学〔2010〕16号)同时废止。